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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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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是指正處於監獄等國家暴力機關拘禁狀態的人員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齡不足18周歲的子女。這是一個在社會發展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進程中逐漸為政府和民眾所關注的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生存、教育及身心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和諧有着直接而深遠的影響。

歷史[編輯]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這一範疇,追溯其歷史應是伴隨着監獄這一國家暴力機關的產生而產生。在歷史上,隨着國家制度的更替,人類文明的進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命運也隨之不斷改善。在奴隸社會,如果父母是罪犯,子女往往也是隨之被貶為奴隸或罪犯;到了封建社會視罪犯罪行的大小,其子女所受到的牽連也各不相同,重則遭受誅連、發配,輕則也會影響科舉、仕途。

到了現代,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福利保障的完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作為與其父母犯罪行為相割裂的個體所應享受的福利及保護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這些孩子的屬性也從父母罪行的犧牲品、連帶品開始向應受國家和社會保護的弱勢群體轉變。

現狀[編輯]

目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已經形成了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社會群體。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中人口最多的中國和美國為例。據中國官方2006年統計:在押的156萬名服刑人員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員有46萬。而美國司法統計局發佈的數字是2007年美國監獄中有809,800位父母,這些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人數為1,706,600人,這些數字被官方統計人員認為可能會存在因父母不想暴露自己的子女而存在比真實數目偏小的情況。

儘管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問題已經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引起了重視,一些社會福利制度發展較完善的發達國家也有針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和成長而制定的措施。但我們一些發展中國家對於這一問題還缺乏成文的法律保障。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的經濟和人口大國,調查顯示有94.8%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沒有受到過任何形式的社會援助,有1.2%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已經走上了犯罪道路。有超過2%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沒有生活來源在外流浪。[1]

權益問題[編輯]

歐美一些主要國家,對於監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實施監護是法定的國家(或政府)職責。英國制定的《兒童法》、德國制定的《兒童與青少年救助法》、挪威制定的《兒童福利措施法案》都有相應的規定。如果監獄服刑人員的子女尚未成年,國家將採取兩種途徑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一是設立母子監獄;二是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在中國由於服刑人員子女在法律界定上不屬於國家福利機構所贍養的兒童定義,因此無法享受相應的兒童福利。

目前中國民間有許多服刑人員子女的代養機構,且一些地方政府也把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納入了社會低保人員,可以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參考文獻[編輯]

  1. ^ 鄭霞澤,盧琦. 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現狀調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